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“計量校準”一說,宿州計量校準,只有“計量檢定”,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《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》規定:企業使用的“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,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,儀器儀表計量校準,本著科學、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。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,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,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、測試,任何單位不得干涉。”
調整儀器校準的周期
在確定儀器校準周期以后,要先進行若干周期的試用,儀器計量校準公司,再考核,考核辦法就看統計周期的合格率是否是規定的范圍以內,儀器計量校準機構,如果在范圍內,認定評定合理,如果不在范圍中,視為周期評定不夠合理,也能夠依照計量的器具抽檢的合格率對周期評定合理與否進行考核。
能夠依照實際的周期檢查合格率對周期合理性進行分析,偏長還是過短。很明顯的,周期偏長即可縮短,偏短就要適當的加長,調整單位是“月”,通常可以三個月向四個月或者六個月調整,六個月向九個月或者十二個月調整,十二個月向十八個月或者二十四個月調整,縮短周期也是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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